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公众聚集场所、商业场所必备
消防安全许可证是指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营业。根据《消防法》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众聚集场所,包括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不包括居民住宅和一般办公建筑。
分类:消防安全检查包括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两种类型。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取得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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